支部书记贺显红、公司董事长张旭召开疫情防控专题组织生活会。
【防疫科普】防疫不松懈!这些细节你需要了解
勤洗手,戴口罩,病毒不往身边靠。口罩是阻断新冠病毒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手段,也是降低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坚持戴口罩,戴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防护措施,可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口罩不仅可以防止病人喷射飞沫,降低飞沫量和喷射速度,还可以阻挡含有病毒的飞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
这两种错误佩戴方式危害很大。有些人一个口罩一戴就是两三天,特别是老一辈人总认为,口罩换来换去太浪费,干脆一个口罩反复佩戴。在这种情况下,口罩会沾染一些灰尘、细菌、水汽和唾液,如果做不到勤换的话,这些残留的细菌和病毒,不仅起不到防护,还可能起到反作用。
长时间佩戴口罩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随着口罩佩戴时间的延长,口罩的防护能力不断下降,且湿热的口罩环境非常适合细菌增殖,增加了有害物质对皮肤的侵害。此外,长时间佩戴口罩可能会使鼻部的粘膜增温能力下降,冷空气刺激鼻粘膜,稍不注意就会引发感冒。
打了新冠病毒疫苗也要继续戴口罩。对于个人来说,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保护效果不是100%,并且产生保护性抗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群体来说,在没有形成免疫屏障的情况下,新冠病毒依然容易传播。所以,现阶段一些防控措施仍然要坚持,包括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多通风等防护措施。
在公共场所及通风不好的密闭空间需戴口罩,在乘坐封闭的交通工具,如飞机、高铁、地铁、公交车时,乘坐厢式电梯时,都要戴口罩。到医院就诊或者陪同亲友看病时,一定要戴口罩。此外,在公共服务窗口,如超市收银台、银行柜台等地方也要戴口罩。
如何正确戴口罩?有呼吸道基础疾病的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以防引起窒息。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
01
洁双手
日常注意手卫生,佩戴和摘下口罩时,要洗手。
02
辨正反
戴口罩前,请将口罩鼻夹侧朝上、深色面朝外。如口罩无颜色区别,可根据口罩皱褶判断,皱褶处向下为外。
03
严密合
戴口罩时,将双手手指置于金属鼻夹中部,一边向内按压,一边顺着鼻夹两侧移动指尖,直至将鼻夹完全贴紧鼻部,口罩与面部完全贴合,不留缝隙。同时快速吸气,检查空气是否从口罩边缘包括鼻梁处泄漏,再调整鼻夹。
04
防飞溅
打喷嚏或咳嗽时不需要摘下口罩,可适时更换;如不习惯,可摘下口罩,但需用纸巾或肘部遮掩口鼻。
05
勤更换
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建议立即更换新口罩,以免影响防护效果。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06
悬挂放
每次使用时间短,且需要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07
不适摘
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08
携备用
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除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外,建议储备少量的高级别防护口罩。
09
护幼儿
帮小朋友整理口罩时,要做好手卫生。不要用不干净的手触碰孩子的口罩、脸或者头部。
用过的口罩如何处理?在医疗机构的市民,可把口罩直接投入医疗废物垃圾袋中,口罩作为医疗废物,会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集中处理。
普通居家的市民,因风险较低,使用过的口罩可以直接丢入垃圾桶。
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市民,推荐将口罩先丢至垃圾桶,再使5%的84消毒液按照1:99配比后,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也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口罩密封后丢入垃圾桶。不要触碰别人使用过的口罩!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